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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為辦理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遴選,各校可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推薦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學生代表之委員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7 條第 1 項、「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點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辦理。 |
| 二、 | 教育部第 10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將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爰請依前述規定辦理,檢附填妥之委員推薦表於推薦期限內函報本縣教育處,俾憑統整送至教育部。 |
| 三、 | 請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所定被推薦者資格,推薦教育部第 11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學生代表之委員名單(人選),俾辦理遴選。 |
| 四、 | 推薦方式: |
| (一) | 推薦者:得由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 |
| (二) | 推薦人數: |
| 1、 |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 2 人,且須為不同性別者。 |
| 2、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 1 人。 |
| 3、 | 每一立案 5 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 1 人。 |
| 4、 | 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 1 人,需具在學學籍達 2 年以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 1 年以上。 |
| (三) | 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 10 天(日曆天)為限,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
| 五、 | 檢附旨揭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及推薦表 1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