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2 年 9 月 1 日府教課字第 1120178464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校聘用閩南語、閩東語、客語文及臺灣手語師資,交通費申請部分,說明如下:
(一)請各校務必於「人力資源網 2.0─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H.經費系統中「H1.閩南語/客語/閩東語」,填報「單獨申請交通費」,以利系統自動核算交通費。
(二)交通費撥付依據經費系統填報資料為主,倘若因各校漏填 ,導致無法撥付交通費,由各校自行負責。
三、請各校於 112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班前,免備文將「112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客語文)及臺灣手語』師資現況調查表」紙本核章逕寄至本府教育處課程科;另請各校依本土語文授課教師身份別,並附語言能力認證證明書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合格證書影本。
四、檢附閩南語、客語師資聘用辦法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供參。
五、上開本土語文師資將影響中央對本縣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成績,務請學校完成符合師資授課;說明(三)調查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