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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公告 花蓮縣112至116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基礎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暨教育部 112 年 4 月 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49628A號公告「一百一十二學年至一百一十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辦理。

二、評鑑對象:本縣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三、評鑑類別、項目及指標:

(一)評鑑類別:

    1、基礎評鑑:針對與幼兒園有關之法令規定項目進行評鑑,其類別包括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及安全管理。

    2、追蹤評鑑:針對未通過基礎評鑑之幼兒園,就未通過評鑑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二)評鑑項目、指標及檢核表依教育部最新公告辦理。

四、期程:公私立幼兒園評鑑入園順序,依共同抽籤決定,另新(復)辦幼兒園於開辦 1 學年後辦理評鑑為原則, 112 學年度評鑑 29 園、 113 學年度評鑑 29 園、 114 學年度評鑑 26 園、 115 學年度評鑑 27 園、 116 學年度評鑑 30 園,合計 141 園。

五、評鑑時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止。

六、執行當日細節流程:(一)實地訪查與資料參閱

(二)園內人員訪談:園長或園主任、教保服務人員、幼生

(三)綜合座談:告知評鑑結果及建議

(四)結束評鑑

七、公告實施計畫:如欲申請評鑑日期調整,應自公告日起 1 周內函報本府調整結果(須自行與當年度受評幼兒園互換,並副知對調之幼兒園)。

八、辦理評鑑說明會:將另行發文通知當年度受評鑑幼兒園,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與判定標準、申復及申訴作業。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羅盛宣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3-08-03 16:10:00
最後修改: 2023-08-04 1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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