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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實施「雙聯學制2+1課程」之學分採認、學籍申報及免學費補助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95055 號函辦理。
一、    旨揭「雙聯學制 2+1 課程」,係指學校與國外學校、機關(構)(以下簡稱合作對象)簽訂「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雙方依協議書進行課程規劃與實施,學生並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修業期滿後,符合協議書及雙方相關法規規定者,同時取得學校與合作對象之學分證明或畢業證書。
二、    有關學校實施「雙聯學制 2+1 課程」,其學分採認、學籍申報及免學費補助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學分採認:
1、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循現有課程計畫填報機制與撰寫或檢視原則,將協議書所訂課程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由適法性檢視,並由主管機關本權責備查。有變更學校課程計畫必要者,應於學生修習協議書所訂課程之前一學期,依課程計畫變更之規定時程,完成學校課程計畫變更作業。
2、    學校應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課程計畫核實實施課程及教學,學生依協議書規劃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者:
(1)    其修習學校課程計畫內所訂科目,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2)    未修習學校課程計畫內所訂之科目,或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情形者,得申請重修或應補修。
(二)    學籍申報:學生參與雙聯學制,因有前述將 2 校簽訂之「協議書」所訂課程納入課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機制,故於高三全學年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者,若未辦理休學,毋須申報學籍異動,可在該學生之學籍表註記海外(異地)學習即可。
(三)    免學費補助:參與「雙聯學制 2+1 課程」之學生,於高三至協議書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修習合作對象開辦之實體課程期間,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者,得享有免學費補助。

發布者: 呂亦鎔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公告時間: 2023-07-25 09:24:00
最後修改: 2023-07-25 0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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