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112年度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自即日起至8月11日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旨揭活動對象為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活動內容以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宣導、家長成長團體及有助推展本縣特殊教育活動相關事項者為優先。
三、申請資料請檢附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實施計畫各 1 份,函報本府憑辦,逾期不予受理,審查結果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四、申請獎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同一機關內之各單位申請獎助,僅能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