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制定之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 1 項。 三、草案全文內容如附件(含總說明)。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三)電話: 03-8227171-534 。 (四)傳真: 03-8230850 。 (五)電子郵件: ea2200@hl.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