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022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核撥經費係111學年度「本土語文指導員」經費─調用教師缺額之代理教師薪資。
三、是項經費刻正動支中,為利加速撥款,請各校先行掣據金額如下:
(一)明義國小:新臺幣37萬1,958元整。
(二)港口國小:新臺幣36萬6,848元整。
四、會計子目代號(沿用第1期):CG1109。
五、本案計畫經費第1、2期合併核銷,執行期程為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並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請貴校於112年8月11日(五)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2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
六、檢附本縣辦理「111學年度『本土語文指導員』經費─調用之代理教師薪資經費核撥明細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