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請本處所屬單位同仁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並依以下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臺人(二)字第 100020199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 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 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 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 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