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0.26 公告】 實施計畫--請附活動流程表或註明開幕時間
★ 實施計畫及概算表:請活動前 2 個月送本府教育處彙辦(免備文),並請同時上傳至「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編號:7214。(實施計畫及概算表應寄送正本報本府教育處彙辦,或者至少來電告知。)
★ 【補假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檢送「本縣國民中小學於假日辦理校慶等各項全校性活動補假規定」學管科釋函
說明二:「......學校舉行校慶活動應以一天為原則,如當天(週六或週日)係全日舉辦各項比賽、展覽、親職教育及表演等活動且係全校師生參與,得以週一補假一天。......」。
說明三:「......學校辦理校慶活動、運動會等相關活動如於星期六、日辦理,且為全日、全校師生之活動,於學期開學初報府核備者,本府同意於翌日補假,翌日如遇假日則依序順延,惟不得自行調整於他日,且一學年以一次為原則。」
發文字號: 113 年 3 月 5 日府教體字第 1130031034 號函
一、依據本府補助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社區運動會經費審查要點辦理。
二、本府補助學校辦理旨揭運動會以 2 年補助 1 次為原則, 111 學年度起每次每校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適逢學校 50 、 60 、 70 、 80 、 90 、 110 、 120 等整十年校慶得補助每校 15 萬元整,百年校慶得補助 20 萬元整。
三、各校運動會請於活動前 2 個月送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申請補助。
經費概算表應列活動所需總經費,並依本府「補助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社區運動會經費審查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10 目規定:經費來源向不同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明列補助機關及申請補助金額。
四、本項活動由本府補助之款項,不宜支應教職員工及來賓運動服裝、背心、帽子等,及超過1萬元之設備。
五、本府補助項目涉及政策宣導部分,請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應明確標示「廣告」及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學校辦理旨揭活動,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並滾動式修正。
六、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請同時上傳至「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編號:7214。
七、請於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報府辦理核 結,如有執行結餘款,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支出原始 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八、本案成果報告及核章後結報表掃瞄檔、繳款後繳款書(無結餘者免傳)之掃瞄檔上傳至「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 編號:7215。成果報告免再送紙本。
九、檢附補助一覽表、審查要點、經費概算表、結報表各1份。
承辦人:梁月卿 Email : lyc@h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