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1370 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 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e1342@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辦 理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