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768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為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 2 歲幼兒,補助經費申請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基準:
1、以各園 113 年 10 月 31 日、 114 年 3 月 31 日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 2 歲幼生數為基準核算各園獎勵金。
2、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招收總人數,達 6 人以上未滿 9 人者為新臺幣(以下同) 10 萬元、 9 人以上未滿 17 人者為 20 萬元、 17 人以上者為 25 萬元。
3、暫核補助額度如附件,另將視 114 年 3 月 31 日招收 2 歲幼生情形再予調整。
(二)補助項目及用途: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優先提報。
(三)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四)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盗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攝影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 15%,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請各機構依補助概估表額度檢附申請書、財產清冊、估價單、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於114 年 1 月 8 日前免備文報府申請
1.請於優先提報建議購置項目,次序為本次設施設備退件第一優先,附表建議優先購置項目第二優先,務必確認設施設備補助及師生比整備金補助已購置且數量充足,若為已申請更新尚不足,須註明清楚需更新班級,不得與設施設備及師生比整備金補助重複
ex.設施設備退件原因註明須優先改善廁所,請先行於設施設備補助申請,若經費不足請再於本次招收 2 歲補助經費申請;若廁所提報完成則提報優先購置項目(如附表),確認以上皆已提報且數量充足後可依申請標準自行規劃項目
2.申請項目照片務必清晰,以彩色列印,若為設施設備請註明班級,照片須有遠近照並標示擺放位置
3.估價單請務必要有廠商用印(有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廠商需有營利事業登記並有統編
4.教具櫃請務必符合規定,高度靠牆 90cm 以下,不靠牆 60cm 以下
5.113 學年度已申請之項目(含未核定)也要填入計畫書第參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