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國教署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0005264 號辦理。
二、依本要點規定,本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人數設置 2 位導師之班級:本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
(二)依幼兒人數設置 1 位導師之班級:本署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000 元。
(三)實際擔任幼兒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署補助每人每月教保費 2,000 元。
三、請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時限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系統)進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經費請領作業,有關申請及審核作業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作業:請於 113 年 2 月 7 日前,至教保系統完成登載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人員資料,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1、經本府備查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名冊(於教保系統列印)。
2、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為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至前開投保部分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請領清冊(於教保系統列印):請領補助經費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人應確認請領清冊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帳戶及金額無誤後簽名。
4、請領人存摺影本及切結書等。
(二)審查作業:請於 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五)9:00-12:00 或 13:30-15:30 備妥前開資料至本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辦理審查作業。
(三)經費撥付期程:配合中央經費申請期程,本府將於 113 年 4 月 8 日前將經費撥付至受領人員之帳戶,為提升經費撥補效率,本案受領帳戶一律採用郵局帳戶。
(四)倘教保系統清冊之金額與各園所送教保服務人員加勞保或健保之證明及教保系統登載之到離職日期致發生溢領情形,請依實際在職情形修正清冊金額,提升執行本案補助經費之效益。
四、有關教保系統設定事宜,請各機構注意下列事項,以免影響請領金額:
(一)各機構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生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以維系統介接資料之正確性。
(二)各機構應「每月」至教保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教職員工到(離)職及異動情形,以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請領旨揭經費之權益。
五、申請資料如切結書、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存摺影本黏貼用紙等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