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6261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6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國教署署爰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雙重殊異學生鑑定與輔導之模式建構計畫」。
三、該校依上開計畫研發身心障礙資優學生之鑑定模式,研究結果建議參採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五版( WISC-V )調整性指數於國小一般智能身心障礙資優學生之鑑定,以期協助身心障礙與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因內在認知能力差異不利通過資優鑑定之問題,爰提供旨揭研究內容予以相關專業人員實務之參考。
四、檢附旨揭附件(「國小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優學生鑑定評量項目調整之研究: WISC-V 調整性指數之運用」期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