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請於辦理完畢 30 日內檢具本案領款收據、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影本、成果報告表各 1 份及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簽到表)、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各 1 式 2 份,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檢附本案經費結報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