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06 月 06 日府教特字第 1120111697 號函諒達。
二、請依下列說明於文到 1 週內辦理經費核銷撥款事宜:
(一)私立幼兒園:檢具領款收據 1 紙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二)社會褔利機構:檢具領款收據 1 紙,成果報告、原始憑證影本(需有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核章)、經費收支結報表及實際收支明細表等資料各 1 份。
三、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經費用途為經常門,故「獎助招收單位經費」用於購置單價金額未滿新臺幣 1 萬元,提供身心障礙幼兒使用之教材教具、消耗性教學用品,以及維修損壞或增購特教教學設備、教學輔具等支出,請於採購時注意,以利核銷作業;另購置用品之原始憑證正本,請幼兒園及機構自行依會計法妥善保存。
五、上述領款收據、經費結報表格式務請於附件下載。
六、如有疑問請電洽承辦人詢問。